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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卢剑波2014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30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卢剑波
                          2014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人(卢剑波)于2014年6月被聘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
导意见》、《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出席公司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利益。
    现将2014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4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 7 次董事会,2 次股东大会,自本人被聘为公司独立董事
后,公司共计召开 4 次董事会,0 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按时出席了 4 次董事会会议;
列席了 0 次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年度,对提交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很多
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两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
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 2014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
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情况
    (一)2014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议案发
表了如下独立意见:1、根据公司提供的刘炬先生、吕友帮先生、鲁小平先生、王庆杰
先生、曹金辉先生、李滔先生、叶华女士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
述人员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
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上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合法。2、刘炬先生、吕友帮先生、鲁
小平先生、王庆杰先生、曹金辉先生、李滔先生、叶华女士的提名以及聘任事项的审议
和表决通过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式、聘
任程序合法。3、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认为:刘炬先生、吕友帮先生、鲁小平先生、
王庆杰先生、曹金辉先生、李滔先生、叶华女士的专业经历、目前身体状况能够满足所
受聘的公司岗位职责的需求,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及规范经营。
    (二)2014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议
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1、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 2014 年上半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 2014 年半年度报告
披露前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发生。2、我们对公司 2014 年上半年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
了认真核查,2014 年上半年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不存在
违反《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
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形。
    (三)2014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议
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1、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14 年前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 2014 年第三
季度报告披露前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发生。2、我们对公司 2014 年前三季度对外担保
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2014 年前三季度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生对外
担保,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截止 2014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
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2014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议
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1、本次处置的资产主要为历年积累下来的存货,大部分已足
额计提跌价准备,处置后总体上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对公司长期发展有积极作用,
此次资产处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本次资产处置是为了公允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2014 年,本人担任董事会相关委员会的委员。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2014 年本人参加专门委员会各次会议,对公司内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及业绩考核等事项进行了审议。专门委员会在上述事项达成意见
后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同时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检查监督活动。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4年度,本人对公司也数次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和财
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
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
提出建议,对公司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提出了较多专业意见。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
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我们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
审查;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我们在听取公
司有关人员汇报的同时,定期进行现场调查,主动了解、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
资料,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
    3、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4、报告期内本人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独立董事:卢剑波
                                                              2015年 4 月 2 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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