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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29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4 月 28 日下午 2:30
    (1)通过深圳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5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5
年 4 月 27 日 下午3:00 至 2015 年 2 月25日下午3: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
29 号,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15 年 4 月 21 日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丁金铎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113 名,代表股份数
208,917,7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099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数
204,816,574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1.076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3 人,代表股份数 4,101,203 股,占公
司总股份数的 1.0227%
    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冯寸生律师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06,546,374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8.8649% ; 反 对 票 为 624,420 股 , 占 参 加 投 票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0.2989 % ;弃权 1,746,983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8362%。
    2、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06,577,274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8.8797%;反对票为 593,52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2841% ;
弃权 1,746,983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8362%。
    3、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06,543,874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8.8637% ; 反 对 票 为 626,920 股 , 占 参 加 投 票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0.3001% ;弃权 1,746,983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8362%。
    4、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06,543,874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8.8637% ; 反 对 票 为 624,420 股 , 占 参 加 投 票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0.2989% ;弃权 1,749,483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8374%。
    5、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06,277,974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8.7364% ; 反 对 票 为 2,639,803 股 , 占 参 加 投 票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1.2636%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为 28,239,0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股份总数的 91.4511% ;反对票为 2,639,803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8.5489%;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06,579,474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8.8808% ; 反 对 票 为 593,520 股 , 占 参 加 投 票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0.2841% ;弃权 1,744,783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8352%。
    7、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05,548,074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7.8304% ; 反 对 票 为 596,020 股 , 占 参 加 投 票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0.5524% ;弃权 1,744,783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1.6172%。
(股东广州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为 28,538,0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股份总数的 92.4194%;反对票为 596,0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1.9302%;弃权 1,744,78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5.6504%。
    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06,719,474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8.9478% ; 反 对 票 为 593,520 股 , 占 参 加 投 票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0.2841% ;弃权 1,604,783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768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为 28,680,5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92.8809% ;反对票为 593,52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1.9221%;弃权 1,604,7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5.197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06,576,974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8.8796% ; 反 对 票 为 593,520 股 , 占 参 加 投 票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0.2841% ;弃权 1,747,283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8363%。
    该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
策权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06,576,974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8.8796% ; 反 对 票 为 593,520 股 , 占 参 加 投 票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0.2841% ;弃权 1,747,283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8363%。
    以上各议案已由2015年3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已在2015
年4月2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披露,同时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听取了独立董事关于2014年度的述
职报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冯寸生律师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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