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二届董事局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公司 2014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 303,325,021.75 元,
公司拟以总股本 1,592,107,386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 0.20 元(含税),不以
公积金转增股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2012 年-2014 年)》的相关规定。该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
未来生产经营、投资对资金的需求,兼顾了回报公司股东和公司长远发展的
需要。我们同意公司董事局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2、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
司章程》、《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
们就拟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事宜,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2014 年度服务期间,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较好完成了对公司的财务及
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其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正、真实全面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我们认为继续聘任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及
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
聘任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4 年的关联方资金占
用和对外担保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
(1)未发现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现象。
(2)公司十分重视对外担保的控制,报告期内未对外单位提供担保,只
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符合规定的担保有专门的审批流程,并有专人对
担保事项进行实时跟踪。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均处于受控
状态,公司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并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
义务;对外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对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控制体系。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
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公司对 2014 年度内部控制
的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对此表示认同。
5、对公司 2014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董事局会议有关决议的内容,按照公司《证券
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资金的管控,并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主营业务的正
常开展。
独立董事:林潭素、邹传录、郭朝辉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