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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6-10-13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10月12日上午9:00在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公司总股本43100万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6名,代表246,216,5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1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马秀芳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由董事长芦林先生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铝业签订氧化铝长期购销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8,907,1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37,309,321股实行回避表决。
    相关的关联交易公告详见2006年9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sse.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铝业、山东铝业签订氧化铝现货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8,907,1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37,309,321股实行回避表决。
    相关的关联交易公告详见2006年9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马秀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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