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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29
     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报问询函的
                               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 2015 年 4 月 20 日出具《关于对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
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 37 号),我们对贵所问询函中提
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现将落实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如下:
    1、2014 年 12 月,你公司完成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威海华东重型装备有限
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之一汤世贤,转让价格根
据评估结果协商确定金额为 28,021.96 万元;将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威海华控电工
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威海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简称“威海国资运
营”),转让价格根据评估结果协商确定金额为 8,406.04 万元。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你公司收到汤世贤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15,000 万元,尚余 13,021.96 万
元未收回;收到威海国资运营 4,300 万元,尚余 4,106.04 万元未收回。你公司将
上述两项资产转让收益约 13,569 万元记入 2014 年业绩。请你公司说明:(1)
上述两项股权转让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交
易的定价是否公允;并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发表专项意见;
    答复:
    (1)交易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经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东数控)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2014 年 12 月 10 日,威海华东重型装备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重装)股权转让和威海华控电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控电
工)股权转让已经华东数控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和 201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也对上述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股权转让交易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从法律上保障了所有权有关风
险和报酬的转移。2014 年 12 月 17 日,华东重装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
记,2014 年 12 月 28 日,华控电工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股权购买
方已经对华东重装和华控电工实施了实质性控制。
    (3)购买方已支付了 50%以上的购买价款,并且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与
股权转让有关的收益已经大部分流入华东数控,剩余部分款项也已经明确具体支
付时间,华东数控取得了收取剩余股权转让款的权利。
    (4)华东数控在转让股权时,聘请了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
华东重装、华控电工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出具了中天华资评报字[2014]第 1361
号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14]第 1379 号评估报告,股权交易价格参考评
估价格,由交易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因此交易价格是公允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上述两宗股权转让交易价格是公允的,相关会计处理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项下显示,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
为 1,792.96 万元。请你公司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具体依据以及合理
性。对此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答复:
    根据华东数控 2013 年 3 月 1 日《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和 2014 年 3
月 4 日该非公开发行股份在深交所上市,《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了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大连高金)承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完成后三十六个月内,将
机床产业的相关股权/资产以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
其他方式出售给公司,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目前大连高金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有意愿如期完成承诺事项。华东数控管理层认为大连高金履行前述承诺将机床产
业的相关股权/资产出售给公司,可以实现公司盈利,在未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转回的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此,
可以对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我们根据华东数控管理层的说明,取得了大连高金拟装入资产的 2012 年度、
2013 年度审计报告和 2014 年度审阅报告,盈利情况良好,可实现华东数控未来
盈利。
    同时我们注意到,华东数控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发布公告,华东数控因筹划
重大事项而停牌。
    因此,我们认为,华东数控未来具备盈利能力,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合理
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
    6、你公司“递延收益-政府补助”项目显示,新增 2013 年战略产业发展资金
金额 1,920 万元;此外,在“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项目显示,确认企业技术创
新资金 1,486.69 万。请说明上述两笔政府补贴款的补助来源、收到的时间、项
目内容等,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此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答复:
    (1)2013 年 10 月 15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厅部联合下发《关于 2013 年智能制造装备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的复函》(发改办高技(2013)2519 号,同意国家拟补助资金为 3200 万元(其
中:制造商华东数控 1600 万元,示范用户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 1600 万元),
用于研制风电部件数字化加工车间。根据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于 2014
年 1 月 17 日下发《关于下达国家 2013 年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
(威经技区财建指(2014)2 号),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华东数控收到专项资
金 1120 万元,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重工)收到专项资金 800
万元。由于上述专项资金用于风电部件数字化加工车间且该项目尚在建设当中,
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政府补助当中。
    我们认为,该项资金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华东数控上述会计处理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2)2010 年 11 月 19 日,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下达专项资金指标
的通知》(威经技区财征字【2010】78 号),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华东重工于当
年收到专项资金 1,486.68 万元,由于文件未指定使用的具体项目和范围,无法判
断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因此计入递延收益。2014 年 12 月 20 日,经威
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批复同意,华东重工将该专项资金用于 2014 年度新
产品研发支出和贷款贴息。根据威海市经区财政局的批复,该专项资金的用途为
新产品研发支出及贷款贴息,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因此华东重工将
1486.68 万元专项资金计入 2014 年度营业外收入。
    我们认为,该项资金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华东重工上述会计处理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毕   强
                                                 中国注册会计师:姚丰全
                  中国   北京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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