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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28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
施字【2015】6号),全文如下: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 2015 年 1 月 26 日发布的《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
诉讼事项的提示性公告》称:依据起诉书,2010 年 6 月 28 日,王涛与公司签署
了《借款合同》,借款 1 亿元,借款期限 6 个月。借款到期后,公司未能及时还
款,王涛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你公司未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核
算,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也未在 2010 年至 2014 年定期报告中披露。
    你公司 2015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和 2015 年 2 月 12 日发布的《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的补充性说明公告》称:子公
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2013 年 12 月 16 日与罗定市政府签署了《收
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交易补偿款总额为 5450.4 万元。经查,你公司未及
时披露该事项,也未在 2013 年年报、2014 年半年报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监督管理措施,要求你公司立即核查上述事项,予以纠正,并披露相关核查处理
情况。同时提醒你公司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尽职履责,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根据天津证监局的要求,公司会尽快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如有核查结果,
将尽快披露相关核查处理情况。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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