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
施字【2015】6号),全文如下: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 2015 年 1 月 26 日发布的《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
诉讼事项的提示性公告》称:依据起诉书,2010 年 6 月 28 日,王涛与公司签署
了《借款合同》,借款 1 亿元,借款期限 6 个月。借款到期后,公司未能及时还
款,王涛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你公司未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核
算,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也未在 2010 年至 2014 年定期报告中披露。
你公司 2015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和 2015 年 2 月 12 日发布的《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的补充性说明公告》称:子公
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2013 年 12 月 16 日与罗定市政府签署了《收
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交易补偿款总额为 5450.4 万元。经查,你公司未及
时披露该事项,也未在 2013 年年报、2014 年半年报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监督管理措施,要求你公司立即核查上述事项,予以纠正,并披露相关核查处理
情况。同时提醒你公司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尽职履责,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根据天津证监局的要求,公司会尽快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如有核查结果,
将尽快披露相关核查处理情况。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