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4 月 27 日(星期一) 下午 14:00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27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26日—4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
月26日15:00至2015年4月27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济南市经十路 28038 号 济南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姜广勇
6、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名,代表股份 388,422,08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8%。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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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名,代表股份 388,407,58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名,代表股份 1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9%。
4、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4 名,代表股份 18,375,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9%。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 2014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88,407,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0 股;弃权 14,500 股。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汪建成宣读了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 2014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88,407,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0 股;弃权 14,500 股。
3、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88,407,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0 股;弃权 14,500 股。
4、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88,407,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0 股;弃权 14,500 股。
5、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8,407,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0 股;弃权 14,5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61,4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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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
6、审议通过《公司募集资金 201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 388,407,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0 股;弃权 14,50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8,407,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0 股;弃权 14,5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61,4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14,50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8,407,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0 股;弃权 14,500 股。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15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8,407,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14,5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61,400 股,反对 14,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 2015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8,407,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14,500 股;弃权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林琳律师、周易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
项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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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
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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