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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28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
2015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 2014 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审计法规、准则的规定,开展、完成了公司
2014 年的年度审计工作,其审计时间充分、审计人员执业能力和风险意识强,
出具的审计报告全面地反映了公司 2014 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其
审计结论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
    2、我们同意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4 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结果,同意将
该财务审计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公司 2014 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包
含信息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
    4、未发现参与 2014 年度报告编制和审核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防范和控制经营管理风险,进一步提升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总
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的重点活动能够按
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进行,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
资产出售、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如实反映了公司的真实情况。
    三、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通过审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的 2014 年度审计报告中的关联交易
情况和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公司独立董事预先对公司提交的《关于预测 2015
年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进行审议,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我们认为:
    上述议案中的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维持日常正常业务开展以
及持续发展与稳定经营所需,交易定价遵循了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交易定价合理,
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4 年度盈利,利润分配预案则为:不分配、不转增。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由于公司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80,108,717.81 元,因此不具备分配股利
的条件。另外,公司目前深圳、杭州、千岛湖等地在建房地产项目正处于建设投
入高峰期,对资金需求大,公司拟将留存利润运用于在建、拟建房地产建设项目
或增加土地储备。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目前国内地产形势
和公司的现实状况,有利于确保公司保持平稳运行与促进可持续发展,独立董事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聘请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预先审查,
认为:公司聘请审计机构事宜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水平,维护股
东的合法权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 2015 年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聘请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通过审阅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和下属企业与大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之
间不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情形。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共计 50,000 万元, 同比增减 0
元,占公司 2014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6.64%。该笔担保是公司为华联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下称“华联集团”)提供的担保(注:该笔为互为担保的关联交易事项,
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华联集团目前为本公司合计担保为 170,000 万元)。
我们认为:
    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规定的审批程序,并履行了相关披露义务。
   2、一直以来,公司对外担保业务都仅限于为下属控股、参股公司进行担保
和与控股股东华联集团之间的互保,严格控制或禁止除控股子公司、华联集团
互保以外的对外担保业务。
    3、为控股股东华联集团提供的担保事项是以互保为前提,且华联集团经济
实力强、相互间比较熟悉,该担保事项应不存在风险。上述担保事项,主要是
基于整体发展的需要,维护公司经营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
    综上,公司目前对外担保额度已控制在合理水平,且该担保业务仅发生在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互保业务,风险易控、可控。
    为了防范或有负债可能引发的风险,建议公司继续恪守原则,对外担保对
象、范围要限定于:为下属控股、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或与控股股东华联集团
之间的互保业务。同时提请公司切实做好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风
险控制和防范措施,关联交易事项要根据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所涉事项
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樊志全
          朱 力
          张淼洪
          刘秀焰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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