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报告书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编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本次收购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收购尚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并批准豁免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之义务后方可实施。
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收购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公司、收购人、中煤能源股份 指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大屯能源 指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煤集团公司 指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大屯煤电 指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