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2]641 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2,8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发行价格每股 12.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840 万元,扣除发
行 费 用 后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324,149,885.00 元 , 超 募 资 金 总 额 为
58,091,685.00 元。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 2012 年 6 月 13 日对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审国际验字
(2012)01020133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清溪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两家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
户”):
(一)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清溪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账号为 2010028929208888888,截止 2015 年 3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11,815,187.53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轻合金精密压铸件产业化项目(及超募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止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以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为 2,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0 年 12 月 8 日。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公司
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账号为 2010027119000480888,截止 2015 年 3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8,599,584.48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轻合金精密压铸件产业化项目(及超募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需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
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泰
联合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
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梅山、付小楠可以随时到专
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
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因专户银行原因,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
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
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华
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