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
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申请文件(2014 年修订)》及《广夏(银川)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夏(银川)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定
向回购宁东铁路持有的 100,430,245 股公司股份并予以注
销,同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东铁路全体股东持有的
宁东铁路 100%股权等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已经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文件,经审慎分析,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 承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评估机构中和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资质;该机
构与公司及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影响其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利
益关系,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和评估服务的独立性,选聘程
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
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2.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
式进行评估,并最终以成本法作为评估结论,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3. 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过程所采用的假设前
提参照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了市场评估过程中
通用的惯例或准则,其假设符合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假设
前提合理。评估机构在评估方法选取方面,综合考虑了标的
资产行业特点和资产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选择恰当、合理,
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银广夏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
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一致,评估定价公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
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文君 袁晓玲 潘忠宇
二○一 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