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夏(银川)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准备了本次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
关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听取了有关人员对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情况的介绍,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后,就拟提交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与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事前予以认可。
我们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
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有
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
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文君 袁晓玲 潘忠宇
二○一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