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锁期解锁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 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公司激励计划 133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 可解锁 522,021 股限制性股票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改稿)》等的相 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独立董事:王忠明、李汉国、夏敏仁 201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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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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