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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25
A 股代码:600508        A 股简称:上海能源         编号:临 2015 -007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表决董事 9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9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与有关股东单位协商,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提名义宝厚、姜华、许之前、张毅勤、吴继忠、杨世权、
郭伟华、袁永达、谢桂英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郭伟华、袁永达、谢桂英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本次提名的 9 名董事候选人经本次董事会会议选举确定后,
须提交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决定后就任董事。
     其中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需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
    公司 3 名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选举确定董事候选
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
    1.选举确定义宝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选举确定姜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选举确定许之前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选举确定杨世权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选举确定张毅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选举确定吴继忠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选举确定郭伟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8.选举确定袁永达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9.选举确定谢桂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注: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
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附件 1、2、
3。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决定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 14:00 在上海虹杨宾馆 2 楼会议厅召开公司 2014 年度
股东大会。详见[临 2015-008]公告《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附件:1.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
               选人简历
            2.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3.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4 日
附件 1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1.义宝厚先生,1963 年 9 月出生,汉族,在职硕士研究生
学历,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1982.08~1984.12,西安设计研究
院 技 术 员 ; 1984.12~1994.06 , 西 安 设 计 研 究 院 团 委 书 记 ;
1994.06~1995.02 , 西 安 设 计 研 究 院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1995.02~1997.09 , 西 安 设 计 研 究 院 人 事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1997.09~2001.04,西安设计研究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01.04~2004.03 , 邯 郸 设 计 研 究 院 党 委 书 记 、 副 院 长 ;
2004.03~2004.10 , 邯 郸 设 计 研 究 院 党 委 书 记 、 院 长 ;
2004.10~2005.11,中煤装备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05.11~2006.04 , 北 京 煤 矿 机 械 厂 党 委 书 记 、 副 总 经 理 ;
2006.04~2007.07,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
总经理;2007.07~2009.05,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主
任;2008.06~2009.05,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纪委副书记;
2009.05~2013.03,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
董事长、总经理;2009.08~2013.03,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第五届非独立董事、副董事长;2013.03~,大屯煤电(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上海大屯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第五届非独立董事、董事长;现任中国中煤能源集团
有限公司职工董事。
     2.姜   华先生,1960 年 9 月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
中共党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4.10~1992.02,大屯煤电公司
机电处电气组副组长;1992.02~1994.09,大屯煤电公司机电处井
下机电科副科长;1994.09~1999.03,大屯煤电公司机电处副处长、
处长;1999.03~2004.02,大屯煤电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兼机电处
处长;2004.02~2006.12,大屯煤电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发电厂
厂长;2006.12~2009.07,大屯煤电集团公司安监局长;2009.07~,
大屯煤电集团公司董事;2007.4~2011.03,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安监局长;2010.05~,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1.03~2013.03 , 上 海 大 屯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013.03~,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2013.03~,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08~,上海大屯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02 年度获得国务院政府专家津贴。
     3.许之前先生,1962 年 1 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1983.08~1993.12 大屯煤电公司财务处副科长;
1993.12~1995.02,大屯煤电公司青岛办事处副科长; 1995.03
~2000.01,大屯煤电公司铁路管理处总会计师、副处长;2000.02
~2006.05,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2000.02~,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09.07~,大屯煤电(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0.11~,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张毅勤先生,1958 年 2 月出生,汉族,中国矿业大学硕
士学位,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1976.03~1978.02,为安徽省淮
北市任圩公社李桥大队下放知青;1978.03~1979.02,中国人民解
放军基建工程兵 00434 部队机修连战士、文书;1979.03~1982.06,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 00439 部队班机械制造专业脱产学习;
1982.07~1983.08,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建工程兵 00434 部队安装营
技术员;1983.09~1985.09,原煤炭部三建一处安装工区二队 副
队长;1985.10~1988.10,大屯煤电公司龙东煤矿机电科副科长;
1988.11~1991.10,大屯煤电公司龙东煤矿机电副总工程师;
1991.11~1996.08 , 大 屯 煤 电 公 司 徐 庄 煤 矿 机 电 矿 长 ;
1996.09~2005.11,大屯煤电集团公司通信计算机处(科瑞分公司)
处长(经理);2005.12~2009.07;江苏大屯铝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09.08~2011.04,徐州四方铝业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2010.03~,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4.8~,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5.吴继忠先生,1962 年 5 月出生,汉族,中国矿业大学硕
士学位,中共党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4.08~1990.09,大屯
煤电公司孔庄煤矿采煤三队技术员;1990.09~1993.04,大屯煤电
公司孔庄煤矿水采队技术员;1993.04~1996.10,大屯煤电公司孔
庄煤矿水采工区副区长; 1996.10~1997.07,大屯煤电集团公司
孔庄煤矿水采工区区长;1997.07~1998.01,大屯煤电集团公司孔
庄煤矿副总工程师;1998.01~2007.09,上海能源孔庄煤矿总工程
师;2007.09~,上海能源姚桥煤矿矿长、党委副书记;2010.03~,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大屯煤电(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4.8~,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6.杨世权先生,1965 年 2 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1987 年 7 月参加工作,1987.07~1996.05,宝钢钢铁研究所助理
工程师、生产部生产科副科长;1996.05~1996.09,宝钢生产部条
钢室副主任;1996.09~1997.12,宝钢生产管制中心值班副主任;
1997.12~2000.02,宝钢合同室副主任;2000.02~2001.11,宝钢原
料管理中心业务主管;2001.01~2004.04,宝钢制造管理部办公室
副主任(主持工作);2004.04~2007.07 宝钢制造管理部原料管理
中心主任;2007.07~2008.04,宝钢资源有限公司煤炭开发贸易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08.04~,宝钢资源有限公司煤炭开发
贸易部总经理,兼任上海宝晟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大屯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五届董事会董事。
     7.郭伟华先生,汉族,1961 年 9 月生,浙江诸暨人,1984
年 3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 年 7 月参加工作,1984 年 7 月毕
业于湖南大学给排水专业,大学本科、工学学士,教授级高级工
程师。现任中国联合工程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1984.07~1991.02,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助工、工程师;
1991.02~1992.12,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厦门分院党支部书
记、副院长;1992.12~1994.04,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建工
所党支部书记;1994.04~1996.02,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建
工一所副所长、兼宁波分院院长、高工;1996.02~1998.04,机械
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建工一所所长、兼宁波分院院长;
1998.04~1998.12 , 机 械 工 业 部 第 二 设 计 研 究 院 院 长 助 理 ;
1998.12~2001.10,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级高
级工程师;2001.10~2006.02,中国联合工程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06.02~2006.09 , 中 国 联 合 工 程 公 司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
2006.09~2006.12,中国联合工程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2006.12 至今,中国联合工程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8.袁永达先生,1953 年 1 月生,汉族,大专学历,中共产
党,工程师职称。1968~1970,上海冶金机械总厂工人;1970~1973,
上海冶金机械总厂党委宣传部干事;1973~1980,上海冶金机械
总厂团委副书记、书记;1980~1983,上海冶金专科学校自动化
系学习;1983~1984,上海冶金机械总厂党办主任;1984~1987,
上海新亚电器厂厂长;1987~1991 上海有色金属总公司企业管理
处处长;1994~2001,新大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1~2008,上海企业信息库主任;2008 至今,上海铝业行业协
会秘书长、副理事长。
       9.谢桂英女士,1968 年 1 月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高
级会计师;职业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
评估师、注册房产评估师、注册土地估价师。1988.12~1995.11,
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建设银行储蓄会计;1995.11~2000.12,江苏
省盐城市响水县建设银行企业结算会计;2000.12~2003.12,江苏
省盐城市响水县建设银行营业部会计主管;2004.01~2007.12,江
苏淮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2008.01~,
江苏淮海会计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审计部主任、南京分所所长助
理。
附件 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1.提名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现提
名郭伟华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
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大
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
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
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
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大屯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盖章)
                                       2015 年 4 月 24 日
    2.提名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现提
名袁永达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
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大
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
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
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
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大屯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盖章)
                                       2015 年 4 月 24 日
    3.提名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现提
名谢桂英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
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大
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
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
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
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大屯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
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盖章)
                                 2015 年 4 月 24 日
附件 3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1.本人郭伟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大屯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
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
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
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
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
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郭伟华
                                 2015 年 4 月 24 日
    2.本人袁永达,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大屯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
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
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
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
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
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袁永达
                                    2015 年 4 月 24 日
    3.本人谢桂英,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大屯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
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
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
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
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
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
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谢桂英
                                  2015 年 4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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