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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理财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24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 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
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根据《上海证券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和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
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
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的
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等产品。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
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投资理财的原则
(一)公司的投资理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
定;
(二)公司的投资理财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投资理财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不得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的投资理财应选择低风险、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且授权
期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五)公司进行现金投资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六)现金投资理财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投资理财账户进
行,并由专人负责投资理财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
等。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七) 公司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公司应提高现金管理水平,控制理财的资金规模,提高收益,
严控风险。
                第三章   内部审批、责任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现金投资理财业务的最高决策机
构;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进行对外
投资理财业务。公司拟投资的项目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批准,超出该范围的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现金投资金额(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评估报告),
占公司总资产的 30%以下;
(二)公司现金投资金额(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评估报告),
占公司净资产的 50%以下;
第五条 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现金投资理财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
能包括:
(一)负责现金投资理财项目投资论证,对现金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投资品种提出风险评估意见。
(二)负责制定具体的现金投资理财方案,包括投资金额、投资配置
策略、投资事项、投资期限和投资品种等。
(三)全面负责对现金投资理财活动,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对
现金投资理财活动执行、跟踪。
(四)负责跟踪到期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现金投资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每月第二个工作日,以报表形式向总裁办公会
报告现金理财情况。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和法务部负责理财项目合法性审核;对理财项目
合同等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投资理财进行审计与
监督。
第七条   证券办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对投
资理财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议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
议公开披露前,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九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理财议案,在具体操作时,按以
下程序进行:由财务管理中心提案并编制投资理财计划书(内容要涵
盖投资目的、投资方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盈利方式、效益预测
及风险预测等),审计监察部及法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投资理财的实施与监控
第十条 公司必须合理控制投资理财的规模和风险,确保按照规范程
序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
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
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指派相关人员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
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定期和不定期(需要时)编制投资理财报
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
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六章 投资理财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中心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经办
人应将现金投资理财审批表、相关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
文件、受托方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中心会计根据理财相关凭据资料,实施复核程序
后,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委托理财的相关资产、损益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中心每季度末根据投资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
生投资减值的,按照会计政策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对需要进行处置的
投资,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审批程序处置,收回投资,减少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投资理财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此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投资理财实施细则,包括
投资理财工作流程、风险控制、投后管理、绩效考核等投资理财具体
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总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内、审批同意的投资理财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总裁、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实施委托理财未到期的余额不得超过总裁、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2015-4-23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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