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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24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二〇一四年度述职报告
                       (辜建德独董)
    作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贸”、 公司”)
的独立董事,二〇一四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
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公司章程》
赋予的职责,遵照在《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中作出的公开承诺,能
够按时出席年度内的各次会议,并对公司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从专业角度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公
司合法经营和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现在我将二〇一四年
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辜建德:男,1943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教授,享受国务院特
殊津贴,历任厦门大学总务长,校长助理,集美大学副校长,校长兼
党委副书记,现任禹洲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厦门国贸的独立董事,我完全符合证监会《指导意见》对独
立董事任职的相关规定,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
务,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二〇一四年度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日常履职情况
       本年度内,公司共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13次董事会、3次提名委
员会、3次战略发展委员会,我均按时出席,没有无故缺席的情况。
       在各次会议召开前,我均事先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在对资料
进行仔细核查的基础上,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同时,我站在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追溯调整、收购资产、
利润分配、再融资、高管聘任等事项提出意见、建议,谨慎评估公司
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并对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报告期内,我未对公司董事会议案或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
异议。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商业零售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
       (二)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48号、[2009]34
号通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要求,我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
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
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等进行了沟
通,并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之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了初审意
见。
    在二〇一三年年报编制过程中,我认真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关于年
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公司管理
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联系和沟通,定期汇报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
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等,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二〇一四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与
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二〇一四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
交易的议案》和《关于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性
关联交易协议并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我对有关
资料进行了审核,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而进行
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已先后于 2013 年
12 月 26 日和 2014 年 1 月 8 日就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
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二〇一四年度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授权
参与竞拍厦门美岁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我对有关资料进行了审核,认为该关联交易是公司因业务
发展需要而进行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已先后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和 2014 年 11 月 26 日就该事项进行了事
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我对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认为公司担保对象目前经营状况正常,担保风
险不大,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我已于 2014 年 4 月 14 日就该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二〇一四年度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聘任
吴韵璇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经过对副总裁候选人吴韵璇的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
进行了解、判断,我认为本次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
高管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
形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我已于2014
年12月31日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均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高
管人员二〇一四年绩效考核办法》等相关考核制度执行,符合公司际,
能够较好地激励公司高管人员勤勉尽职。
    (四)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二〇一四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续
聘二〇一四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
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根据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二〇一三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
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同意公司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二〇一四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
计机构,同意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上述事项后,授权董事会决定其二
〇一四年度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我已于2014
年4月14日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二〇一三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在2014年5月6日召开的公
司二〇一三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 以201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
1,330,835,888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2
元(含税),共计292,783,895.36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公司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及送股。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5月
22日,除息日为2014年5月23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4年5月29日。
公司二〇一三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我已于2014年4月14日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再融资相关情况
    1、关于同业竞争
    针对公司二〇一三年配股相关事项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国贸
控股有限公司是代表厦门市国资委的资产经营机构,主要履行国资管
理职能,自身未从事实业经营,与股份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下属部分企业在贸易、房地产
业务领域存在市场化竞争的情况,但各公司具有业务独立性,厦门国
贸控股有限公司经授权代表厦门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下
属企业系根据自身的发展历史和经营能力,通过企业内部的决策和审
批程序,以最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为原则,决定企业
自身的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
从未利用控股地位直接或间接干涉下属企业的具体经营和决策。我已
于 2014 年 5 月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关于近三年关联交易情况
    针对公司二〇一三年配股相关事项情况,我认为自 2011 年至
2013 年底,公司与关联方在购销和提供、接受劳务等方面发生的日
常关联交易是必要的,关联交易占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比例不
大,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较小;关联交易的定价采取了市场定价原则,
价格公允;重大关联交易严格遵守了《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相
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是
有效的。我已于 2014 年 5 月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信息披露内容及时、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公司共发布定期报
告 4 份,临时公告 58 份,内容涵盖公司应披露的所有事项,使投资
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发展情况。
    (八)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能够认真负责,勤勉尽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对股东
大会负责,能够从所有股东的利益出发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义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发展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会共六个专业委员会,其中,
我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我从
自身专业研究角度就公司的战略规划、战略管理制度的制定、高管聘
任等事项向公司提出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专业化支持。董
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均按照相应实施细则有效运作,从而使公司治理结
构得到进一步完善,更好地适应公司经营发展的管理需求。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二〇一四年度述职报告
                       (吴世农独董)
    作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贸”、 公司”)
的独立董事,二〇一四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
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公司章程》
赋予的职责,遵照在《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中作出的公开承诺,能
够按时出席年度内的各次会议,并对公司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从专业角度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公
司合法经营和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现在我将二〇一四年
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吴世农:男,1956 年 12 月出生,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经济
学博士。曾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院长、副校长。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员,福耀玻璃
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厦门国贸的独立董事,我完全符合证监会《指导意见》对独
立董事任职的相关规定,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
务,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二〇一四年度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日常履职情况
    本年度内,在我上任后公司共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7次董事会、
3次审计委员会、3次预算委员会、2次战略发展委员会、2次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我均按时出席,没有无故缺席的情况。
   在各次会议召开前,我均事先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在对资料
进行仔细核查的基础上,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同时,我站在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关
联交易、信息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追溯调整、收购资产、
再融资、高管聘任等事项提出意见、建议,谨慎评估公司已经发生
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并对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报
告期内,我未对公司董事会议案或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商业零售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二〇一四年度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授权
参与竞拍厦门美岁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我对有关资料进行了审核,认为该关联交易是公司因业务
发展需要而进行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已先后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和 2014 年 11 月 26 日就该事项进行了事
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二〇一四年度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聘任
吴韵璇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经过对副总裁候选人吴韵璇的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
进行了解、判断,我认为本次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
高管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
形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我已于2014
年12月31日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再融资相关情况
    1、关于同业竞争
    针对公司二〇一三年配股相关事项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国贸
控股有限公司是代表厦门市国资委的资产经营机构,主要履行国资管
理职能,自身未从事实业经营,与股份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下属部分企业在贸易、房地产
业务领域存在市场化竞争的情况,但各公司具有业务独立性,厦门国
贸控股有限公司经授权代表厦门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下
属企业系根据自身的发展历史和经营能力,通过企业内部的决策和审
批程序,以最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为原则,决定企业
自身的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
从未利用控股地位直接或间接干涉下属企业的具体经营和决策。我已
于 2014 年 5 月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关于近三年关联交易情况
    针对公司二〇一三年配股相关事项情况,我认为自 2011 年至
2013 年底,公司与关联方在购销和提供、接受劳务等方面发生的日
常关联交易是必要的,关联交易占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比例不
大,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较小;关联交易的定价采取了市场定价原则,
价格公允;重大关联交易严格遵守了《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相
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是
有效的。我已于 2014 年 5 月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信息披露内容及时、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公司共发布定期
报告4份,临时公告58份,内容涵盖公司应披露的所有事项,使投资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二〇一四年度述职报告
                       (毛付根独董)
    作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贸”、 公司”)
的独立董事,二〇一四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
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公司章程》
赋予的职责,遵照在《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中作出的公开承诺,能
够按时出席年度内的各次会议,并对公司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从专业角度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公
司合法经营和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现在我将二〇一四年
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毛付根:男,1963年10月出生,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经济学
博士。曾任厦门大学会计系副主任。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并
长期担任厦门大学等高校EMBA主讲教授,现任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
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厦门国贸的独立董事,我完全符合证监会《指导意见》对独
立董事任职的相关规定,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
务,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二〇一四年度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日常履职情况
    本年度内,在我上任后公司共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7次董事会、
3次审计委员会、2次提名委员会、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我均按时
出席,没有无故缺席的情况。
    在各次会议召开前,我均事先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在对资料
进行仔细核查的基础上,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同时,我站在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追溯调整、收购资产、再融资、
高管聘任等事项提出意见、建议,谨慎评估公司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并对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报告期内,我未
对公司董事会议案或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商业零售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二〇一四年度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授权
参与竞拍厦门美岁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我对有关资料进行了审核,认为该关联交易是公司因业务
发展需要而进行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已先后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和 2014 年 11 月 26 日就该事项进行了事
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二〇一四年度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聘任
吴韵璇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经过对副总裁候选人吴韵璇的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
进行了解、判断,我认为本次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
高管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
形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我已于2014
年12月31日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再融资相关情况
    1、关于同业竞争
    针对公司二〇一三年配股相关事项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国贸
控股有限公司是代表厦门市国资委的资产经营机构,主要履行国资管
理职能,自身未从事实业经营,与股份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下属部分企业在贸易、房地产
业务领域存在市场化竞争的情况,但各公司具有业务独立性,厦门国
贸控股有限公司经授权代表厦门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下
属企业系根据自身的发展历史和经营能力,通过企业内部的决策和审
批程序,以最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为原则,决定企业
自身的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
从未利用控股地位直接或间接干涉下属企业的具体经营和决策。我已
于 2014 年 5 月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关于近三年关联交易情况
    针对公司二〇一三年配股相关事项情况,我认为自 2011 年至
2013 年底,公司与关联方在购销和提供、接受劳务等方面发生的日
常关联交易是必要的,关联交易占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比例不
大,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较小;关联交易的定价采取了市场定价原则,
价格公允;重大关联交易严格遵守了《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相
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是
有效的。我已于 2014 年 5 月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信息披露内容及时、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公司共发布定期
报告4份,临时公告58份,内容涵盖公司应披露的所有事项,使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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