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3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46,988,000 股新股。本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 128,421,052 股,每股面值 1 元,
发行价格为每股 9.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219,999,994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
用 25,609,999.89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194,389,994.11 元。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 2015 年 3 月 25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5]000144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公司及公司本
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的两家下属项目公司陕西拓日(定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拓日定边”)、岳普湖瑞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普湖瑞城”)
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建投”)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深
圳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南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泰然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岳普
湖瑞城与中信建投、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拓日定边与中信建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南山支行签
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泰然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账号为7910 0155 2000 02523,截至2015年3月26日,专户余额为
人民币4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陕西拓日110MW光伏发电
项目、岳普湖20MW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账号为4430 1560 0426 3438 0000,截至2015年3月2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陕西拓日110MW光伏发电项目、岳普湖
20MW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账号为4420 1518 3000 5251 2467,截至2015年3月2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
币39,95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陕西拓日110MW光伏发电项目、
岳普湖20MW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账号为7559 0484 7810 504,截至2015年3月2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9,482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陕西拓日110MW光伏发电项目、岳普湖20MW
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下属项目公司岳普湖瑞城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
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4430 1560 0426 3844 0000,截至2015年3月
2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岳普湖20MW光伏发电项目的
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公司下属项目公司拓日定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
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4420 1506 6000 5253 6254,截至2015年3月
2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陕西拓日110MW光伏发电项目的项
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其下属项目公司与上述相关各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其下属项目公司和上
述各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邱荣辉、许荣宗可以随时到上述
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各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专户银行按月(每月7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
投。上述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及其下属项目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人民币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上述
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同时向公司、相关银行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上述专户银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中信建投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公司下属项目
公司、上述专户银行、中信建投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建投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