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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24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 年 4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22 日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23 日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合肥市长江西路 501 号丰乐国际大酒店四楼四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林先生;
    6、合规性: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股份 1022502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116%。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1021419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755%;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股份 108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2%。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3090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4%。
      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3、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
过了:
    1、《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同意1021487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7%;反对7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弃权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7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67.1575% ; 反 对 75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4.3973%;弃权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452%。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同意1021487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7%;反对7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弃权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7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67.1575% ; 反 对 75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4.3973%;弃权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452%。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同意1021487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7%;反对7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弃权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7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67.1575% ; 反 对 75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4.3973%;弃权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452%。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2014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
    (1)表决情况:同意1021487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7%;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7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7.1575%;反对 10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84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5、《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21420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2%;反对10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08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4.9896%;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1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6、《关于2015年度公司申请3亿元银行贷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1)表决情况:同意1021487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7%;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7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7.1575%;反对 10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84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7、《关于201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丰乐香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21487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7%;反对7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弃权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7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67.1575%;反对7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973%;
弃权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452%。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8、《关于公司2015年度用子公司房产作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贷款的议
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21487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7%;反对7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弃权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7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67.1575%;反对7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973%;
弃权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452%。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9、《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审计报酬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21487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7%;反对7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弃权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7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67.1575%;反对7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973%;
弃权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452%。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10、《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表决情况:同意1021487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7%;反对7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弃权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7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67.1575%;反对7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973%;
弃权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452%。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峰、孙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了《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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