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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24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等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4月23日
       2.召开地点: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四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加网络投票方式
       4.召集人: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2日以公告形式在《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2015年4月18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5.主持人:董事长戴扬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2 人,代表股份
98,886,5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775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有 2 人,代表股份 98,710,095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0.7385%;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10 人,代表股份数 176,445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37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各
项提案进行了审议并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董事会二○一四年度工作报告。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98,783,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55%;反对 10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3,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4548%;反对 103,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54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 、审议公司监事会二○一四年度工作报告。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8,744,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68%;反对103,3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5%;弃权38,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8%。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229%;反对 103,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5452%;弃权 38,3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38,3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732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公司二○一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8,744,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68%;反对103,3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5%;弃权38,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8%。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229%;反对103,3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452%;弃权38,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32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公司二○一四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98,744,8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8%;反对 10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5%;弃权 38,3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8,3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8%。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229%;反对 103,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5452%;弃权 38,3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38,3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732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公司二○一四年度报告及摘要。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98,744,8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8%;反对 10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5%;弃权 38,3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8,3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8%。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229%;反对103,3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452%;弃权38,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32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聘任公司二○一五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8,744,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68%;反对103,3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5%;弃权38,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8%。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229%;反对103,3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452%;弃权38,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32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8,744,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68%;反对103,3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5%;弃权38,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8%。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229%;反对103,3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452%;弃权38,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32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8,744,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68%;反对103,3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5%;弃权38,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8%。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229%;反对103,3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452%;弃权38,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32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8,744,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68%;反对103,3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5%;弃权38,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8%。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229%;反对103,3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452%;弃权38,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32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10、审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8,744,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68%;反对103,3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5%;弃权38,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8%。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229%;反对103,3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452%;弃权38,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32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邓 瑜   贺鹏康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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