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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日期:2006-09-16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9月14日上午9:0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铝业签订氧化铝长期购销合同的议案》,关联董事芦林先生、高刘先生、贺志辉先生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由于公司是铝冶炼、加工企业,氧化铝为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料,为尽可能减少氧化铝市场波动对公司生产运营的影响,实现稳定生产,公司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氧化铝长期购销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氧化铝共计二百一十七万吨,其中2007年四十三万吨、2008年五十八万吨、2009年五十八万吨、2010年五十八万吨。氧化铝价格为合同期内按照上个月上海期货交易所三月期货铝锭结算价加权平均值的17%计算。交易结算方式为公司以现金方式按月结算,每月15日前将款项汇至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
    此议案须提交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铝业、山东铝业签订氧化铝现货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芦林先生、高刘先生、贺志辉先生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由于近期氧化铝价格波动较大,不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为了建立长期、稳定、互利的氧化铝供应关系,公司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28日签订了《氧化铝现货合同补充协议》,同意对原签订的三份《氧化铝购销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06-ZZ-AO-04、2006-ZZ-AO-12、2006-SX-AO-25)第6.1条"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产品价格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交货时市场行情制定的价格"变更为"价格按上个月上海期货交易所三月期货铝锭结算价加权平均值的17%计算,不再按原现货合同6.1条约定计算。",该补充协议履行期间为2006年9-12月,交易数量为原三份合同中9-12月剩余氧化铝合同量5.8万吨。
    公司与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28日签订了《氧化铝现货合同补充协议》,同意对原签订的《氧化铝购销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 2006-SD-AO-17)第6.1条"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产品价格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交货时市场行情制定的价格"变更为"价格按上个月上海期货交易所三月期货铝锭结算价加权平均值的17%计算,不再按原现货合同6.1条约定计算。",该补充协议履行期间为2006年9-12月,交易数量为原合同中9-12月剩余氧化铝合同量1.7万吨。
    此议案须提交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会议时间:2006年10月12日上午9:00
    二、会议地点: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议题:
    1、《关于与中国铝业签订氧化铝长期购销合同的议案》; 
    2、《关于与中国铝业、山东铝业签订氧化铝现货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
    四、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截止2006年9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2、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法人股东持法定代表人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股东授权代表除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未登记股东持有效证明也可参加股东大会。
    2、登记时间:2006年10月9日--10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3、登记地点: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毛其来
    邮政编码:014046
    联系人:李冬梅 
    电  话:0472--6935667
    传  真:0472--6935667
    六、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七、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特此公告。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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