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行使“深机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保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机场”、“发行人”或“公司”)的保荐人,
对公司本次行使深圳机场可转债(以下简称“深机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情况
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如下:
一、深机转债的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989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机场”、“公司”)于2011年7月15日公开发行了2,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00,000万元。扣除发行中介等
费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96,980万元。
深机转债于2011年8月1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2012年1月16日起
进入转股期,转股起止日期为2012年1月16日至2017年7月14日。经历年权益分派
后,“深机转债”目前转股价格为5.54元/股。
二、募集说明书关于深机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赎回条款”中第二款“有条
件赎回”的约定:
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的103%
(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任一计息
年度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
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
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格计算。
三、本次触发深机转债赎回的情形
公司股票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4月21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已有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5.54元/股)的130%(7.202元/股),
已触发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2015年4月21日,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赎回
“深机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深机转债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的103%
(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深机转债。
四、中信建投保荐意见
本次深圳机场行使深机转债提前赎回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的要求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合法
合规,同时深圳机场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中信建投对深圳机场本次行使深机转债提前赎回权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行
使“深机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保荐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庄云志 陈友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