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深振业 A 股票代码:000006 公告编号:2015-016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4 月 22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
为:2015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15 年
4 月 21 日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 2014 号振业大厦 B 座 12 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李永明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474,173,564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35.12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472,710,165 股,占本公司总股
份的 35.0157%。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463,399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0.108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15,175,380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1.12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3,711,981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
的 1.01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463,399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0.1084%。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部分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议案 1:《2014 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4,032,9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4%;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40,5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6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34,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3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40,5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64%。
议案 2:《2014 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4,032,9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4%;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40,5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6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同意 15,034,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3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40,5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64%。
议案 3:《2014 年年度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4,032,9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4%;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40,5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6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34,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3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40,5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64%。
议案 4:《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4,032,9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4%;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40,5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6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34,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3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40,5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64%。
议案 5:《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2,451,4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8%;反对
1,721,1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30%;弃权 9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53,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6522%;反对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1,721,1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419%;弃权 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
议案 6:《2014 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4,032,9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4%;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40,5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6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34,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3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40,5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64%。
议案 7:《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4,032,9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4%;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40,5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6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34,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3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40,5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64%。
(以上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详细
内容见 2015 年 4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
资讯网上刊登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李兆良律师、熊国霞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资格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