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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公告日期:2006-09-12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6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06_014),上海中西新生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力)因到期未能偿还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以下简称黄浦支行)1950万元借款,被其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要求新生力偿还本息以及本公司和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中院现已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结案。
    本公司近日收到了二中院于2006年8月9日作出的(2006)沪二中执字第798号《执行通知》(以下简称《执行通知》)。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将该案的有关审理结果公告如下:
    《执行通知》称:本院受理的黄浦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案,因你司未能履行有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责令你们在2006年8月14日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义务,即:给付欠款人民币1950万元、借款利息28169元及相关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918.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9428.1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1782元,以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你们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本公司正在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可能带来的影响,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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