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4 月 21 日 14:00;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4 月 20
日—2015 年 4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3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20 日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2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公司15
层第五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黄翊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 18 人,代表股份数
206,304,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2%,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06,259,7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99,629,107 股的 51.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数量
为 44,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99,629,107 股的 0.01%。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0 人,代表股份数 6,167,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
2、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批准《关于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6,263,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805%;
反对 3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193%;弃权 3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12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3482%;反对 3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70%;
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
2、审议并批准《关于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6,263,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805%;
反对 3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193%;弃权 3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12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3482%;反对 3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70%;
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
3、审议并批准《关于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6,263,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805%;
反对 3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193%;弃权 3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12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3482%;反对 3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70%;
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
4、审议并批准《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6,263,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805%;
反对 3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193%;弃权 3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12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3482%;反对 3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70%;
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
5、审议并批准《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6,263,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805%;
反对 4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19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12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3482%;反对 4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1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该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并批准《关于公司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6,303,8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9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16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5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
7、审议并批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信贷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6,303,8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9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16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5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白拂军律师、许嘉律师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