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前后对比如下: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占公司最近 (六)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以下的对外投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对外投
资、委托理财以及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资、委托理财以及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等资产经营事项,并报董事会备案; 等资产经营事项,并报董事会备案;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其它内容保持不变。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