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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三届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3-06-07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三届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3年6月5日在上海市南京西路881号上海静安新时代大厦9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黄跃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会部分成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认真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名吴友富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决议。该议案将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一并提交公司第十次股东大会(2002年年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6月5日
    附件1:独立董事候选人吴友富先生简况:
    吴友富,男,1951年4月5日出生,中共党员,现任上海外国语大学副校长,教授。
    社会兼职:全国外国语学校工作研究生理事会理事长、上海国际战略研究会副理事长、上海市场协会副理事、上海市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
    简历:
    1977-1992上海外国语大学英语系助教、讲师、副教授
    1997-至今上海外国语大学工商管理研究生导师、教授
    1984.3-1990.8上海外国语大学英语系总支书记
    1990.8-1991.4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助理
    1991.4-1995.4/)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1995.4-至今上海外国语大学副校长
    附件2: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吴友富先生为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吴友富先生与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6月5日于上海
    附件3: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吴友富先生声明
    声明人吴友富,作为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吴友富
    2003年6月5日于上海
    附件4: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函
    鉴于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三届二十次会议提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以及三届二十二次会议提议的《关于提名吴友富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基于独立董事的判断立场,就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人已认真审阅了公司有关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材料,认为他们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各项条件,未发现有依法不适宜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同时,提名程序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人同意第四届董事会各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需要说明的是:新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尚需报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就上述机构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提出异议作出专门说明。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晁钢令、陈亚民
    200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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