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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22
股票简称:天顺风能             股票代码:002531      公告编号:2015-027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2015-2017年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参照上年度本公司与太仓风顺
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顺物流)在日常经营中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5-2017年度内风顺物流将继续为本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每年预计日常性
的关联交易金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此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201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董事严俊旭先生、金亮先生进行了
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风顺物流成立于2008年10月22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培其。
公司主营业务:货运代理(代办)、货运配载、大型物件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等。
       2、与本公司关联关系:
       风顺物流与本公司均为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严俊旭先生控制的关联企业。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情形,风顺物流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项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风顺物流在2015-2017年度内向公司提供货物运输
服务,每年预计产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四、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关联交易的成交价格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1、实行国家固定价格的,以有权机关最近一次发布的价格为准;
       2、实行国家定价范围内浮动价格的,以有权机关最近一次发布的浮动价格
的中间价为准;
       3、实行市场价格的,按照服务提供地的最近一年市场平均价格为准;
       4、若无可比市场价格的,则以合理成本费用加上合理利润后构成的价格为
准。
       五、特别保护规则
       为达到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及公平诚信原则,公司和风顺物流同意制定下列特
别保护规则,并共同遵守:
       1、价格监督规则:关联交易中任何一笔交易进行或完成后的任何时间内,
风顺物流应确保该等关联交易定价系按照本协议之规定予以确定的,在公司向风
顺物流提交证据证明该等关联交易的定价违反了《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规定后的
7个工作日内,风顺物流应按照协议规定的定价原则计算出差价,对公司进行补
偿。
       2、价格选择权规则:公司有权就同类或同种服务的提供,按照价格孰低原
则进行选择,在品质、标准相同的情况下,公司有权选择比风顺物流提供服务价
格更低的其他方为交易的相对方。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5-2017年度内风顺物流为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每年预计日常性的关
联交易金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每笔关联交易发生前,双方应进行充分的沟通,以使双方全面了解公司所需
服务的名称、品质、性能、位置、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信息,并以
最终签署的相关服务合同中确定的价格为最终定价。
    七、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设计、生产加工各类电力设备(风力发电设备),风顺物
流主要从事包括大型物件运输在内的货运服务经营,为专业的物流企业。风顺物
流根据公司产品运输的实际情况提供专业货运服务有利于公司提高生产效率,降
低经营成本。因此公司预计此类关联交易将会持续。
    公司与风顺物流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同类业务总额比例不大,占本公
司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很小,不会对本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
成较大影响,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22日,公司与风顺物流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
交易总金额为365,446.4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对公司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认为本次关联
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
    十、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和公平原
则,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决策程序时,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
会议事规则》有关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此项关联交易是公司实际发展的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
    十一、备查文件目录
    1.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二届监事会201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特此公告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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