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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公告日期:2015-04-21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李玉明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14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
能够出席公司董事会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4 年度本人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加会议基本情况
       2014 年度董事会共召开 5 次会议,本人亲自参加 5 次,委托公司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 0 次,缺席 0 次。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对董事会的议案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3 次。
       (一)在 2014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五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如
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①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销售转商
玉米种及玉米 725,583.35 元;
    ②200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与莱州市农业科学院签订《资产使用协议》,将
培训中心提供给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0 万元整,期限
2 年。2011 年 10 月 24 日到期后,双方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
期限 2 年。续签协议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到期,2013 年 10 月 24 日双方又续签
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2 年。公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35
万元;
   ③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合计金额 1,531,077.00 元。截止本报告
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
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3、关于续聘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工作认真
负责,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我们同
意公司继续聘任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
    4、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5、关于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我们同意该预案。
    6、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王元仲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
身份、学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
被提名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
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7、关于聘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吴晓燕女士的简历等材料,认为吴晓燕女士拥有一定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掌握公司财务业务情况,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
章制度,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7 条、第 149 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
会及相关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
    (2)吴晓燕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
关系。
    (3)同意聘任吴晓燕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
     8、关于公司部分资产报废损失的独立意见
    本次资产核销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进行的,本次核销的资产,不
涉及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公司本次资产核销,有利于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关于公司部分资产报废损失的议案》。
    (二)在 2014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1)公司本报告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
销售转商玉米种及玉米 144,887.57 元。
    (2)公司向莱州农科院出租培训中心(二)资产,租金每年 30 万元,按协
议约定租用期为 2009 年 10 月至 2011 年 10 月。2011 年 10 月 24 日协议到期后,
双方续签协议,续签协议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到期,2013 年 10 月 24 日双方再
次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租用期为 2 年。公司本报告期确认
租赁收益 15 万元。
    (3)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 634,695.00 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
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
    (4)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报告期
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三)在 201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自有资金较多,在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正常运营、发展所需资金和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短期
保本型理财品种,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投资收益,提高资产
回报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
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
超过 35 亿元(其中: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12 亿元、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
限公司 18 亿元、除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子公司 5 亿元。)自
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2014 年度公司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对公司治理结构情况的调查
    2014 年度,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
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主动向公司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独立、客观、审
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在此基础上,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
进度等相关事项,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法人治理情况。另外,对董事、高
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
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四)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培训的学习,并取得了该所颁发的资格证书。
    五、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 李玉明
    电   子 邮 箱: lym6789@sina.com
    2015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本着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精神,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
事作用,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后,对公司相关工作人
员在我 2014 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李玉明
                                           2015 年 4 月 19 日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李相杰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14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
能够出席公司董事会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4 年度本人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加会议基本情况
       2014 年度董事会共召开 5 次会议,本人亲自参加 5 次,委托公司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 0 次,缺席 0 次。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对董事会的议案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3 次。
       (一)在 2014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五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如
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①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销售转商
玉米种及玉米 725,583.35 元;
    ②200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与莱州市农业科学院签订《资产使用协议》,将
培训中心提供给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0 万元整,期限
2 年。2011 年 10 月 24 日到期后,双方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
期限 2 年。续签协议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到期,2013 年 10 月 24 日双方又续签
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2 年。公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35
万元;
    ③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合计金额 1,531,077.00 元。截止本报
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
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3、关于续聘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工作认真
负责,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我们同
意公司继续聘任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
    4、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5、关于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我们同意该预案。
    6、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王元仲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
身份、学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
被提名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
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7、关于聘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吴晓燕女士的简历等材料,认为吴晓燕女士拥有一定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掌握公司财务业务情况,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
章制度,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7 条、第 149 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
会及相关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
    (2)吴晓燕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
关系。
    (3)同意聘任吴晓燕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
     8、关于公司部分资产报废损失的独立意见
    本次资产核销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进行的,本次核销的资产,不
涉及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公司本次资产核销,有利于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关于公司部分资产报废损失的议案》。
    (二)在 2014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1)公司本报告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
销售转商玉米种及玉米 144,887.57 元。
    (2)公司向莱州农科院出租培训中心(二)资产,租金每年 30 万元,按协
议约定租用期为 2009 年 10 月至 2011 年 10 月。2011 年 10 月 24 日协议到期后,
双方续签协议,续签协议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到期,2013 年 10 月 24 日双方再
次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租用期为 2 年。公司本报告期确认
租赁收益 15 万元。
    (3)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 634,695.00 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
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
    (4)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报告期
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三)在 201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自有资金较多,在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正常运营、发展所需资金和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短期
保本型理财品种,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投资收益,提高资产
回报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
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
超过 35 亿元(其中: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12 亿元、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
限公司 18 亿元、除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子公司 5 亿元。)自
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2014 年度公司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对公司治理结构情况的调查
    2014 年度,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
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主动向公司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独立、客观、审
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在此基础上,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
进度等相关事项,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法人治理情况。另外,对董事、高
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
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四)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培训的学习,并取得了该所颁发的资格证书。
    五、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李相杰
    电 子 邮   箱:lxj5208@163.com
    2015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本着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精神,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
事作用,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后,对公司相关工作人
员在我 2014 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李相杰
                                       2015 年 4 月 19 日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王凤荣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14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
能够出席公司董事会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4 年度本人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加会议基本情况
       2014 年度董事会共召开 5 次会议,本人亲自参加 4 次,委托公司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 1 次,缺席 0 次。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对董事会的议案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3 次。
       (一)在 2014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五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如
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①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销售转商
玉米种及玉米 725,583.35 元;
    ②200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与莱州市农业科学院签订《资产使用协议》,将
培训中心提供给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0 万元整,期限
2 年。2011 年 10 月 24 日到期后,双方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
期限 2 年。续签协议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到期,2013 年 10 月 24 日双方又续签
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2 年。公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35
万元;
    ③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合计金额 1,531,077.00 元。截止本报
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
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3、关于续聘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工作认真
负责,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我们同
意公司继续聘任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
    4、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5、关于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我们同意该预案。
    6、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王元仲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
身份、学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
被提名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
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7、关于聘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吴晓燕女士的简历等材料,认为吴晓燕女士拥有一定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掌握公司财务业务情况,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
章制度,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7 条、第 149 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
会及相关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
    (2)吴晓燕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
关系。
    (3)同意聘任吴晓燕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
     8、关于公司部分资产报废损失的独立意见
    本次资产核销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进行的,本次核销的资产,不
涉及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公司本次资产核销,有利于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关于公司部分资产报废损失的议案》。
    (二)在 2014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1)公司本报告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
销售转商玉米种及玉米 144,887.57 元。
    (2)公司向莱州农科院出租培训中心(二)资产,租金每年 30 万元,按协
议约定租用期为 2009 年 10 月至 2011 年 10 月。2011 年 10 月 24 日协议到期后,
双方续签协议,续签协议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到期,2013 年 10 月 24 日双方再
次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租用期为 2 年。公司本报告期确认
租赁收益 15 万元。
    (3)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 634,695.00 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
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
    (4)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报告期
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三)在 201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自有资金较多,在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正常运营、发展所需资金和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短期
保本型理财品种,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投资收益,提高资产
回报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
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
超过 35 亿元(其中: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12 亿元、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
限公司 18 亿元、除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子公司 5 亿元。)自
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2014 年度公司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对公司治理结构情况的调查
    2014 年度,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
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主动向公司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独立、客观、审
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在此基础上,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
进度等相关事项,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法人治理情况。另外,对董事、高
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
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四)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培训的学习,并取得了该所颁发的资格证书。
    五、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 王凤荣
    电   子 邮 箱: wangfengrong@stu.edu.cn
    2015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本着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精神,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
事作用,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后,对公司相关工作人
员在我 2014 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王凤荣
                                     2015 年 4 月 19 日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王莉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14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
能够出席公司董事会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4 年度本人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加会议基本情况
       2014 年度董事会共召开 5 次会议,本人亲自参加 3 次,委托公司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 2 次,缺席 0 次。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对董事会的议案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3 次。
       (一)在 2014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五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如
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①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销售转商
玉米种及玉米 725,583.35 元;
    ②200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与莱州市农业科学院签订《资产使用协议》,将
培训中心提供给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0 万元整,期限
2 年。2011 年 10 月 24 日到期后,双方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
期限 2 年。续签协议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到期,2013 年 10 月 24 日双方又续签
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2 年。公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35
万元;
    ③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合计金额 1,531,077.00 元。截止本报
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
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3、关于续聘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工作认真
负责,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我们同
意公司继续聘任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
    4、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5、关于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我们同意该预案。
    6、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王元仲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
身份、学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
被提名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
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7、关于聘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吴晓燕女士的简历等材料,认为吴晓燕女士拥有一定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掌握公司财务业务情况,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
章制度,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7 条、第 149 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
会及相关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
    (2)吴晓燕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
关系。
    (3)同意聘任吴晓燕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
     8、关于公司部分资产报废损失的独立意见
    本次资产核销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进行的,本次核销的资产,不
涉及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公司本次资产核销,有利于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关于公司部分资产报废损失的议案》。
    (二)在 2014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1)公司本报告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
销售转商玉米种及玉米 144,887.57 元。
    (2)公司向莱州农科院出租培训中心(二)资产,租金每年 30 万元,按协
议约定租用期为 2009 年 10 月至 2011 年 10 月。2011 年 10 月 24 日协议到期后,
双方续签协议,续签协议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到期,2013 年 10 月 24 日双方再
次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租用期为 2 年。公司本报告期确认
租赁收益 15 万元。
    (3)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 634,695.00 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
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
    (4)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报告期
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三)在 201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自有资金较多,在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正常运营、发展所需资金和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短期
保本型理财品种,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投资收益,提高资产
回报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
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
超过 35 亿元(其中: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12 亿元、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
限公司 18 亿元、除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子公司 5 亿元。)自
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2014 年度公司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对公司治理结构情况的调查
    2014 年度,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
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主动向公司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独立、客观、审
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在此基础上,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
进度等相关事项,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法人治理情况。另外,对董事、高
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
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四)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培训的学习,并取得了该所颁发的资格证书。
    五、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王莉
    电   子 邮 箱:wangli_qdlaw@163.com
    2015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本着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精神,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
事作用,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后,对公司相关工作人
员在我 2014 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王莉
                                      2015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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