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配套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皖
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6 号)文件,核准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
维集团”)发行 125,781,412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7,010,309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安徽省国资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实际发行 22,260,000 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5.84 元,
共计募集资金 129,998,4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0,460,443.8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19,537,956.20 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4 月 2 日
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4 月
2 日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2015]1931 号《验资报告》。
二、《配套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和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与中国中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投证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
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巢湖支行)共同签订了《配套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15 年 4 月 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存储金额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 499510100100099868 122,960,443.80
上述存储金额中还包含皖维集团就公司本次实际受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减少
2,345.4 平方米而以现金方式补偿公司的人民币 462,043.80 元。
三、《配套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兴业银行巢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 号 为 499510100100099868 , 截 至 2015 年 4 月 2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122,960,443.8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2015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兴业银行巢湖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与一般账户管理有关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
3、中国中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专门工作人
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国中投证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及电话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兴
业银行巢湖支行应当配合中国中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国中投证券每季度对公
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国中投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唐睿、吴宗博及项目协办
人孙长滨可以随时到兴业银行巢湖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兴业银行巢
湖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人员向兴业银行巢湖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中国中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兴业银行巢湖支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真实有效的单位介绍信。
5、兴业银行巢湖支行按月(每月 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
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中国中投证券。
兴业银行巢湖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配套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中国中投证券,兴业银行巢湖支行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
一工作日当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国中投证券,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
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中国中投证券。
7、中国中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负责本协议事项的工作人员;
中国中投证券更换相关工作人员,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兴业银行巢湖支行,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中国中投证
券更换相关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兴业银行巢湖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国中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国
中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国中投证券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或中国中投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公司、兴业银行巢湖支行如果未按第五、六条规定尽到告知义务的,中
国中投证券知悉相关事实后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另外,公司怠于履行
督促义务或阻挠兴业银行巢湖支行履行协议的,中国中投证券知悉有关事实后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0、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
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公司、兴业银行巢湖支行、中国中投证券应对本协议的
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公司、兴业银行巢湖支行、中国中投
证券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1、本协议自公司、兴业银行巢湖支行、中国中投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