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雄兵出席猴王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查验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其公司章程。 二、查验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或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受委托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逐项予以投票表决。其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雄兵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关于猴王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公告日期:2003-06-07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