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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王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3-06-07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6月6日在宜昌市公司本部召开,实到股东及股东代表 3 名,代表股份 7506.6124 万股,占总股本的 24.80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汪东林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1、经表决,7506.6124万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经表决,7506.6124万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经表决,7506.6124万票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通过了《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经表决,7506.6124万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利润分配的提案》。根据湖北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结果,公司2002年度亏损。公司2002年度利润不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经表决,7506.6124万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续聘湖北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提案》。决定续聘湖北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6、经表决,7506.6124万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计提办公楼及部分土地减值准备的提案》。决定对公司办公楼(净额1519383.23元)、鑫鼎汽配土地(摊余价值5019271.32元)、三峡造船厂土地(摊余价值2191602.99元)、白洋建陶厂土地(摊余价值724297.05元)全额提取减值准备。
    特此公告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六月六日
      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关于猴王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雄兵出席猴王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查验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其公司章程。
    二、查验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或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受委托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逐项予以投票表决。其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雄兵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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