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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持续督导工作备忘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21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持续督导工作备忘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 年 12 月和 2014 年 11 月,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申银万国”)分别签署《独立财务顾问协议》和《非公开发行股
票承销协议》,公司聘请申银万国担任湖北广电向湖北省楚天视讯网
络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
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和主承销商。本次重组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本次重组的相关实施及配套融资工作已经完成。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本次重组持续
督导工作由申银万国负责,后由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继原申银万国负责的本次重组持续督导
工作。
    2010 年 4 月,公司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
证券”)签署《独立财务顾问协议》,聘请东方证券担任公司 2010 年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前次重组”)的独立
财务顾问,前次重组已于 2012 年 11 月实施完成。前次重组持续督导
工作由东方证券负责,后由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
花旗”)承继原东方证券负责的前次重组持续督导工作。
    为有效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公司、申万宏源、东方花旗三方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共同签署了《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
司持续督导工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备忘录签署之日起,公司前次重组持续督导工作由申万宏
源承接,东方花旗不再负责公司前次重组持续督导工作。
    二、申万宏源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公司前次重组
的持续督导工作。
    三、公司和东方花旗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
指引(2014 年修订)》(深证上[2014]387 号)第十条规定,将前次重
组持续督导的相关报告和工作底稿一并交接予申万宏源,并应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力支持、配合申万宏源做好前次重组的后续持
续督导工作,为申万宏源的持续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特此公告。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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