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8月1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召开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6年9月4日上午9时,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宝应县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振华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73,76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2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李远扬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过逐项审议各项议案,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孙振华、夏礼诚、琚立生、马国山、吕家国、唐崇健和翟立锋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孙振华:得票73,763,00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夏礼诚:得票73,763,00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琚立生:得票73,763,00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马国山:得票73,763,00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吕家国:得票73,763,00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唐崇健:得票73,763,00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翟立锋:得票73,763,00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2、关于换届选举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独立董事候选人已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刘丹萍、许金明、梁永进和樊余仁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刘丹萍:得票73,763,00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许金明:得票73,763,00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梁永进:得票73,763,00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樊余仁:得票73,763,00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3、关于换届选举提名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江玲、宋翔、杨应华和张德彩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江玲:得票73,763,00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宋翔:得票73,763,00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杨应华:得票73,763,00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张德彩:得票73,763,00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上述四位股东代表监事和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张宝海、钟金宝和孔凡珍组成(详见同日刊登的《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届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1)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0万元。
现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600万元。
(2)原:"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2,000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
现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5,6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赞成73,76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关于公司申请增加银行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将公司2006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由83,000万元增加至115,000万元,其中贷款额度61,000万元、保函额度18,000万元、信用保证额度8,000万元、商票及银票额度28,000万元。
赞成73,76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2006年度薪酬标准进行调整的议案
对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06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进行调整。(具体祥见www.sse.com.cn G宝胜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赞成73,76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李远扬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