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且充分考
虑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制定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是一家实力较强、
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
出具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
公司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
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均为一年。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遵照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户使用,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公
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实
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同意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事项。
四、《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符合公司运营需要、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
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
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事项。
五、《关于增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刘培意先生的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进行了认真审查,未发现有《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
任的职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增聘刘培意
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六、《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该薪酬议案已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此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的担保情况和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慎查验,现将有关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未发生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
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