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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20
             股票简称:华联控股   股票代码:000036   公告编号:2015-009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控股”或“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
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华联控股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华联控股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华联控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
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
权日期、授予条件、解锁日期、解锁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华联控股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
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
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华联控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华联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樊志全
          朱    力
          张淼洪
          刘秀焰
                                            2015 年 4 月 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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