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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 1
第三章 公司股东大会类型、通知、召集程序 ................. 1
第四章 股东大会参会资格 ................................. 5
第五章 股东大会提案 ..................................... 7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9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0
第八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公告 .......................... 15
第九章 附 则 ..........................................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
会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股东大会指定的工作
人员、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行使公司章程第 四十条规定
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
过百分之二十的;
(2)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公司股东大会类型、通知、召集程序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
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年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联名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
通股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
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与网络投票开始
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
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
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登记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必须以书面文件形式,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准备完成,做
到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表每人一份。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制作股东大会签名册供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将所有需
要审议的议案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同时列明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表决方式、通讯方
式以及公司收受表决票的最终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
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
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大会参会资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中决定某一日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会议准备和核查股东身份,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有权
自行确定股东大会的会前登记程序并公告,准备出席会议的股东应该自觉遵守该登记程序,
按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会前登记。 未进行会前登记,不影响股东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将委派专门会务人员在股东大会会场进行现场股东登记并统计
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人数和表决权数,登记和统计工作截止到 股东大会召开之时。
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之前进入会场,并在
会务人员处办理现场登记和确认手续。
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以后迟到的股东(含代理人)可以列席该次股东大会但不再享有表决
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
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
代理人签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下列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前款所指的条件是:
(一)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征集股东的投票权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
息;
(二)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和条件行使该投票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
书、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
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的每一议程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
决权的指示;
(五)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六)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日期;
(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 投票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至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权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必要时,可以由公司
职员进行调查,被调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亲自参加或列席股东大会,并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公司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
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
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其他人员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议。公司有权拒绝任何非股东
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人员旁听股东大会。
第五章 股东大会提案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第三十六
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36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十一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
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在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
案提出。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
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 明转增原因,并在
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 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
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或独立董事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
过。董事会或独立董事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
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
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
第四十六条 董事、独立董事及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公司董事、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提出提案;
(二)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的监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监事候选人;
(四)欲提名公司的董事、监事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60日以前向董事会或监事会书
面提交提名候选人的提案;
(五)提案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附以下资料: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六)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不宜担任 司董事的,
可以向提名股东说明原因并请其重新提名;
(七)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独立董事及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八)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监事会向股东大会
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
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
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
数。
第五十条 在股东年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年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
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并公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五十一条 在股东年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
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向股东大会报告的文件;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
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五十四条 股东发言应依照以下规则:
(一)需发言的股东,应事先到会议秘书处进行登记,登记截止到股东发言时间开始之
前五分钟;登记时间结束,根据会议秘书处的统计结果,没有股东登记要发言的,则会议直
接进入下一程序。
(二)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三)若要求发言的股东较多,按股东持股数量的多少决定发言顺序;
(四)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不
得被中途打断,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但发言时间已到除外;
(五)股东违反前四款的规定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六)除股东以外的其他会议列席人员不享有提问和发言权。
第五十五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
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六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依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在认为必要时
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
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外,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
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 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 优先股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
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 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
体等(如有);
(六) 募集资金用途;
(七) 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 决议的有效期;
(九) 本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 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将优先股股东网络投票的计票结果在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当日反馈给信息公司。
第六十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享有现场提问、质询、建议权,会议
召集人和主持人应该对此在每次会议中安排适当的时间,考虑到会议议程的安排,会议主持
人有权决定股东提问、质询和建议的时间和程序。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
开外,列席会议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含代理人)应该以书面方式填
写表决票,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
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
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
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
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所交易日召开,通
过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所时间。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均享有与拟选举董事、监事席位数相等的
表决权。
累积投票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拟选举的董事
或监事人数相乘之积为表决权票数,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
(二)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
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既可以将
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
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
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若首轮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
过应选董事或监事席位数,则得票多者当选;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 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
人数不足本次会议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席位数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
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该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
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议
案所选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
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
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
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六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
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
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
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
为有效投票。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
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做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说明是
否参与投票表决,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
进行投票表决。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六十八条 对于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六十九条 对于配股、增发等按照有关项目,应对每个项目逐个进行表决。
第七十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
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他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七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即时点票。
第七十三条 在正式公布决议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股
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七十四条 议案表决通过后应形成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股
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式;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
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公司应当在股东
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本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
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
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扰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八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公告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和记录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三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的人数、所持(代
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
提案内容。
发行优先股的就本规则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
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系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自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相悖时,按以上
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