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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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根据证监会公告[2014]46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修订)》及《公司章程》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如下:
序号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临时股 普通股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1 第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
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对
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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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明;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与网络
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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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或取消,股
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 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
3 第十二条
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中决定某一日为出席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中决定某一日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
4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有权参 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公司
加公司股东大会。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有同
和表决,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应 等的法律效力。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由委托人签
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 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
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 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5 第二十七条
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下列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下列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 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 息,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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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前款所指的条件是:
前款所指的条件是: (一)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征集股东的投票权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
披露有关信息;
(一)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
(二)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和条件行使
(二)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征集股东的投票权并向被征集投票
该投票权。
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三)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出的承
诺和条件行使该投票权。
公司有权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必要时,可以由公司职
员进行调查,被调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公司有权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必
6 第三十一条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
要时,可以由公司职员进行调查,被调查者应当予以配合。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容:
7 第四十条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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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交易所惩戒。 案提出。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召集,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主持。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8 第四十八条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除累积投票外,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 除累积投票外,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除因
进行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9 第五十九条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
不能作出决议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对同一
或者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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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作出决议。 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 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 优先股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
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
等;
(五) 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 募集资金用途;
(七) 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 决议的有效期;
(九) 本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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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 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将优先股股东网络投票的计票结果在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当日反馈给
信息公司。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含代理人)应该以书面方式填写表
决票,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
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含代理人)应该
10 第六十一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
以书面方式填写表决票。
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
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
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
的表决意见为准。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11 第六十二条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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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所交易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日召开,通过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所时间。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下午3:00。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均享有与拟选举董事、监事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12 第六十四条 位数相等的表决权。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该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
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
均享有与拟选举董事、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
应选人数的,其对该议案所选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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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
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六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
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
票的,视为弃权。
1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
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
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
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14 第六十五条 无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
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
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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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15 第六十七条 无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 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
16 第七十条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他代理人,
票。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在正式公布决议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涉及的公司、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17 第七十三条
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
会。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18 第七十六条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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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议。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四)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司资产总额30%的;
(四) 本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 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计总资产30%的;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六) 股权激励计划;
的其他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
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
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
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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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