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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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证监会公告[2014]46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修订)》及《公司章程》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如下:
序号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99,051,085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 358,861,302 元。
2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99,051,085 股,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58,861,302 股,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地点。股东大会
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深圳信息
3 第四十八条 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股权登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
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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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4 第五十四条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5 第五十九条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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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公司股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
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
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6 第七十九条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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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
议。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7 第八十三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四) 本章程的修改;
(五) 股权激励计划; (五) 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六) 股权激励计划;
的其他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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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
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
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
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8 第八十四条 无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9 第八十五条 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董事会、独立董事 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扰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
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人公开 的合法权益。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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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人
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
10 第八十八条 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大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股东大会就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
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11 第九十条 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
中使用。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除外)。
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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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该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
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
应选人数的,其对该议案所选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12 第九十一条 无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
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
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13 第九十二条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一)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二)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 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 优先股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
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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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五) 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 募集资金用途;
(七) 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 决议的有效期;
(九) 本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
方案;
(十)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 其他事项。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14 第九十四条 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
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
的表决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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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优先股应按本章程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
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公司应当将优先股股东网络投票的计票结果在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决议形成当日反馈给信息公司。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 第一百条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
决议的详细内容。
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
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
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第一百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16
七十五条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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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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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