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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17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1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
           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监高的经营业绩,建
           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监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
           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下列
           人员:
           (一)独立董事。
           (二)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监事:是指公司任职、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
                    董事、监事。
           (三)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监事:是指公司的员工担任并领取薪酬的董事、
                    监事。
           (四)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
           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年度薪酬确认,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
           事的年度薪确认,须报监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
           的年度薪酬确认,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董监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除此之外无其他报酬,独立董事的
                  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
                  用,由公司承担。
           (二)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监事:不在公司领薪,也不领取津贴。
           (三)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监事:董事监事、薪酬按照其除董事、监事之外
                  的职务所对应的公司薪酬制度执行、发放,不领取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第九条      董监高绩效考核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监事:均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
                 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监事: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
                 围绕工作业绩、突出责任、职责履行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其的职务和岗
                 位进行发放。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采取年度考评
                 方式,围绕工作业绩、突出责任、职责履行、全局观念等方面进行考核,
                 按年发放。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
            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一条    董监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依法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
            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公司在发放薪酬时代扣代缴。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对公司董监高人员离任审计时,经核实的公司绩效状况与评价考核结果出现差异
           的,据实考评相应年度的绩效考核。
           对公司董监高降薪或扣除薪酬的情形为: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违规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监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监高职责的。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董监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整。
第十四条   薪酬调整依据包括: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薪酬数据进行汇
                 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薪酬的实际购买力不低于公司薪酬调整水平
                 作为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个人业绩或能力突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
         董事会,关于监事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监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以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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