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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16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收购陕西定边 50 兆瓦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公司股权交易价格
调整的议案
    上市公司收购陕西定边50兆瓦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公司股权是基于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决定,符合当前的市场环境和公司的发展战略。该收购可有效
避免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符合公司
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权交易价格调整,控股股东自愿降低股权出售价格,更加
保障了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同意该项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东                     郭晋龙                          郭宝平
                                                       2015 年 4 月 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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