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收购陕西定边 50 兆瓦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公司股权交易价格
调整的议案
上市公司收购陕西定边50兆瓦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公司股权是基于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决定,符合当前的市场环境和公司的发展战略。该收购可有效
避免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符合公司
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权交易价格调整,控股股东自愿降低股权出售价格,更加
保障了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同意该项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东 郭晋龙 郭宝平
20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