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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16
          证券代码:002035                                   证券简称:华帝股份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16条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文第41条、第77条以及深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九章、《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深证上[2006]5号)第37条的规定要求。
作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
       (1)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发生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
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2)2014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即为:公司与关联方重庆一能燃具有限公司、
上海粤华厨卫有限公司、杭州粤迪厨卫有限公司、沈阳粤华厨卫有限公司、中山市正盟厨卫电器有
限公司、中山百得厨卫有限公司、中山华帝南京厨卫有限公司的货物销售往来;公司与中山市能创
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授权使用费款项;公司与上海粤华厨卫有限公司的代付费用。经查验公司
审计机构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本人表示认同。
       (3)2014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所述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项,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和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的情
况。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
   蓝海林、 赵述强、李洪峰、王雪峰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4 月 15 日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实,本人认为: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
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2012 年-2014 年股东回报
规划。该方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蓝海林、赵述强、 李洪峰、 王雪峰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4 月 15 日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的要求,本人对董事会《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进行了专项审
核,并在审阅报告的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和查验,根据《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上
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核,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
能够较好的执行,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
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希望公司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改进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积极
整改,切实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独立董事:
蓝海林、 赵述强、李洪峰、 王雪峰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4 月 15 日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高管激励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公司 2015 年度高管激励预案》,经审核,本人作
    为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 2015 年度高管激励预案》考虑到公司经营目标的合理性和激励性,以此为基础计
    算的奖励方案能够激发公司高管努力实现经营目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2、《公司 2015 年度高管激励预案》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
蓝海林、赵述强、李洪峰、王雪峰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4 月 15 日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
要求,并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年报工作规程进行查验的基础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中审华
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寅五洲”)从事 2014 年度公司审计工作情
况进行了认真审核,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中审华寅五洲制订的 2014 年度年报审计策略及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对于审计规程的要求,并
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中审华寅五洲出具的审计规程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审
计意见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14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建议续聘中审华寅五洲作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审计费用 60 万元(该项费用主要
是以业务量为衡量标准,审计工作过程中的差旅费由中审华寅五洲自行负担)。
 独立董事:
蓝海林、 赵述强、 李洪峰、王雪峰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4 月 15 日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 2014 年财政部陆续发布的第 2 号、9 号、30 号、33 号、37 号、39 号、40 号、41 号
等八项会计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会计政策及会
计估计变更》,作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最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蓝海林、赵述强、   李洪峰、王雪峰、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4 月 15 日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
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实,本人认为:潘叶江先生与中山百得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得厨卫”)的关联交易,
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潘叶江先生与百得厨卫的房屋租赁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
房屋租赁价格根据所租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合理,未发现通过此项
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况,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
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潘叶江先生与百得厨卫的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
蓝海林、 赵述强、   李洪峰、王雪峰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4 月 15 日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坏账核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关于公司坏账核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拟核销的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单位和关联人;
    2、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核销后不会对公司2014年
度损益产生影响;
    3、公司本次核销的坏账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情况,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处置方案。
独立董事:
蓝海林、 赵述强、   李洪峰、 王雪峰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4 月 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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