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在事前知晓并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签署宁波杭州湾 新区智慧城市项目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及相关文件,并与有关各方 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后,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 表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在本次关联交易事 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已事先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及相关资料提 交我们审核,我们经认真审核,一致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 事会审议。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 项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 易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花炳灿 李占国 刘士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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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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