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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赎回“海运转债”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15
转债代码:110012           转债简称:海运转债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赎回“海运转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18 号文核准,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1 年1 月 7 日公开发行了 72 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72,00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1] 4号文同意,公司 72,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11年 1月 2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海运转债”,债券代码“110012”。“海运转债”自 2011年 7月 8日起进入转股期,初始转股价格为 4.58
    元/股,当前转股价格为 4.50元/股。
    截至 2015年 3月 31日,累计已有 1,070,300张“海运转债”转为公司 A 股股票,累计转股金额 107,030,000 元;累计转股股数为23,784,055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2.73%。“海运
    转债”尚有 6,129,700张在市场上流通,尚未转股额 612,970,000元,未转股额占“海运转债”发行总量的 85.13%。
    根据《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
    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的 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任一计息年度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公司股票自 2015年 3月 3日至 2015年 4月 14日连续 30个交易日中有 20个交易日(2015年 3月 17日至 2015年 4月 14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前转股价格 4.50元/股的 130%,首次触发“海运转债”
    的提前赎回条款。
    公司于 2015年 4月 1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提前赎回“海运转债”的议案》。董事会决定行使“海运转债”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海运转债”全部赎回。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根据《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全权负责办理“海运转债”赎回的有关事宜。
    公司将尽快刊登《关于实施“海运转债”赎回事宜的公告》,公布有关提前赎回“海运转债”的详细信息。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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