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5-012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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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字 2015第 0073号
致: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祝传颂、程帆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15年 3月 20日以公告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15年 3月 24日以更新的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修订公告》,并于同日以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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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上重新刊登了《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新后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年 4月 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王保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共代表股份数23,6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15年 4月 7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部投
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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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审议《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关于聘请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各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为赞成票 23,600,000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股。赞成票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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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O一五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 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晓健
经办律师:祝传颂
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