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并本着会计谨慎性原则,福建东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对固定资产折旧相关会计估计进行变更,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
执行。
上述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变更事项影响金额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
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4 年第 64 号)规定,企业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 元的固定资产,
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 年 1 月 1 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对固定资产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
(二)变更前的会计估计
公司现行的会计估计规定:1、设备(物品)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使用年限 1 年以上,同时
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2、设备(物品)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 1 年
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列为固定资产。具体如下:
类别 折旧年限 残值率
房屋及建筑物 20-45年 5%
运输设备 10年 5%
机器设备 8-15年 5%
电子设备 5年 5%
其他设备 5年 5%
(三)变更后的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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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文件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后,公司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开始将单位原值不超过 5,000 元的固定资产折余
价值,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未变。
(四)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三、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关规定,对上述会计
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也不会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经测算,此项会计估计变更对当年度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194.54 万。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会计估计变更是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变更后的会计估计
能够更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二)监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第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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