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事项
该项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交易,有利于交易双方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该项日常关
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
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此,我们对该项议
案表示同意,该项议案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二、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公司此次会计估计变更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
够更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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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琍琍 洪 波 陈珠明
2015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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