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
(2015 年 4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福
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作用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通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
要求,认真履行现场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投资者尤
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到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得
少于 10 天。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方式及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现场会议,参与公司董事会会议议
题的讨论和表决、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并利用专业知识做出
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
(二)参与所任职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现场会议,就会议所审
议的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通过对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与公司各部门
及分、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交流、座谈,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四)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沟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
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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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审计情况进行沟通、交流,提
出专业意见与建议;
(六)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
交流,了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情况;
(七)通过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日等网络或现场活动与
公司投资者进行交流和互动;
(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
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开展其他现场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
的工作条件,包括设置常设机构和独立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
员等。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进行现场工作时,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进行现场工作过程中,需要按照有关规定
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独立董事现
场工作的内容,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积极配合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
确保独立董事现场工作计划得以有效落实。
第九条 除按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开展现场工作外,公司独立董
事在认为有必要时或者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可以随时开展现场工
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接到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通知及相关要求后,应
当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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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时,有权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
质询、建议、批评和意见。公司应当认真听取独立董事提出的质询、建
议、批评和意见,如实进行记录、整理和反馈,同时制订相关整改计划
及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独立董事通报相关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开展现场工作时,应当对此前已提出质
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事项进行复查,监督公司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
施、完成情况。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整改落实的或经独立董事督促后仍未
能开展整改工作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通
报或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
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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