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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14
                                                        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2015 年 4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
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治理意识,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培训对象为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
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
法律责任;证券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
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及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权
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
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
与操作要点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还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权利、义
务和法律责任;最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独
立董事的独立性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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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还包括最新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形式包括外部培训和
内部培训。
    第九条     外部培训是指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实施的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专题培训及后续教育等。
    第十条   内部培训形式主要包括:
    (一)公司在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期间,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相关工作人
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宣讲监管法规;
    (二)公司聘请的外部专业人士或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会
计师和律师)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三)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座谈交流;
    (四)公司鼓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各种形式的自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每届任职期间至少接受
一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
领导及组织部门,具体培训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情况档案,记录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包括不限于:
参加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培训时间、是否取得证书等。 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需纳入公司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收集证券监管部门外部培训信息,以
邮件或电话等形式知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培训通知
有关要求,做好联络、协调、报名等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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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收集证券监管部门最新对外颁布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以电子邮件、纸质文件形式知会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组织开展集中学习或自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每年参加培训的
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 16 个学时,其中集中授课的时间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8
个学时。公司的自主培训可以抵免参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应学
时的集中培训,但可抵免学时每年不超过 8 个学时。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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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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