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重大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的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一、关于洪城水业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20012 年修订)的规定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截止到2014 年12 月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4887万元,全部是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使用的需要。公司
相关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所有担保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证监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影响,
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合法有效。除此之外,未发现公司有
其他担保行为。公司报告期内也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
计至2014 年12 月31 日的逾期对外担保。
二、关于2014年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3]56 号
文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
现就公司 2014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增二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分别为洪城水业青云水厂第二取水泵房新建项目和城北水厂建设项目所获得
的财政专项补助款共计600万元。根据拨款流程和有关文件,该财政专项补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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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由公司控股股东南昌水业集团代收所致。公司已于2014年1月收到水业集团转
来的该两项政府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共计600万元。
报告期内没有发生其他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有效地
保障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洪城水业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洪城水业2015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预计在2015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并且上述关
联交易将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价格公允、合理的原则,由交易双方首
先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交易价格,若无可供参考的市场价格,则交易双方将以成
本加合理利润方式来确定具体结算价格。因此,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权益的情况。
鉴于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较多,我们已同意公司将2015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分类汇总形成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且对公司预计的2015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事项表示同意。公司董事会已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上述关联
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关联股东应当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四、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洪城水业”)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洪城水业2014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洪城水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洪城水业2014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是公司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了满足公司实际发展和股东合理
回报需求的现金分红预案。同时也兼顾了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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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洪城水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
规(2012-2014年)的要求及公司发展战略及规划。同意将次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五、关于聘请洪城水业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 6 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4]118 号)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在了解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资料并听取了
公司有关人员汇报后,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洪城水业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
1、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 2014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过程中认真尽责,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并重视保持与审计委员会
的交流和沟通,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而且审计委员
会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专业审计团队,审计团队执业经
验丰富,勤勉尽责,严谨敬业,在审计工作中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出具的财
务报告能够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聘请洪城水业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
案》是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考虑该所以前的工作情况等前提下
做出的,理由充分,能够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连续性,符合公司及
广大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聘请洪城水业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为贯彻实施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五部
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文)以及《企业内部
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 号文),以及根据江西证监局《关于推进辖区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赣证监发[2012]35 号)的要求,
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洪城水业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
1、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货相关业务审计从
业资格,该所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且为公司提供了多年的财务审计服务,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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