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5 年 4 月 9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权限 ................................................ 2
第三章 投资决策 ........................................................ 3
第四章 投资实施 ........................................................ 3
第五章 信息披露 ........................................................ 4
第六章 相关责任 ........................................................ 4
第七章 附则 ............................................................ 5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
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股东权益,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
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内部可形成固定资
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技措、设备更新、安全环保职业卫生专项治理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投资管理是对投资事项的提出、评价、决策、实施、后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和可持续发展;
(二)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还
应兼顾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
(三)必须谨慎注意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公司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分级授权的决策体系。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
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和授权机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事项作出决策和授权。
第七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或审批投资事项;负责授权董事长审批和监督投资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
织对投资事项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总经理负责组织编制投资方案;负责向董事会提出投资方案;负责组织执行
投资事项;负责向董事会汇报投资执行情况。
第十条 管理层其他成员按其分工或授权做好投资事项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投资事项的审批流程提供意见或建议;负责协助组织
“三会”的召开;负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专家委员会负责投资事项的技术方案进行论证与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按职责分配做好投资事项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审批权限
(一)股东大会审批投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的投资事项;董事会
审批公司拟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以内的投资事项。
(二)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批公司拟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内
的投资事项。
(三)追加投资的审批权限
在原投资基础上追加投资的,仍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事项超概算总投资额10%,且未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董
事会进行再审批;否则仍由股东大会审批。经董事会审批的投资事项超概算总投资额10%,
且金额在董事长审批权限内的,由董事长进行再审批;否则仍由董事会审批。
第三章 投资决策
第十五条 投资决策程序:
(一)按相关规定要求对投资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委托专家委员会或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三)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投资事项;
(四)董事会审议或审批或授权审批投资事项,必要时在董事会前提交战略委员会进
行审议;
(五)股东大会审批投资事项。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投资者提供
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第四章 投资实施
第十六条 已批准实施的投资事项,公司总经理组织或者委托管理层其他成员组织成
立项目组或指定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 项目组或项目负责人制定投资实施方案,实施投资事项,报告实施进程。
第十八条 投资事项需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十九条 投资事项需要签订合同和招标的,按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事项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及时提出纠正建
议和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决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
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投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
序。
第二十二条 投资事项实施建成,按相应规定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及转资等相关手续,
在运行1-2年后,相关部门应组织进行该投资事项的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投资的过程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评价,预防和控制风险。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投资行为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与信息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各单位配合做好公司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投资事项未披露前,涉及投资事项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保守国家
秘密、公司的技术、商业秘密和内幕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管理层其他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
产生的各种风险,如由于其明显过失行为造成公司投资的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事项,对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投资决策或实施过程中,相关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出现以下行为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按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 因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投资事项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 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 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本公司机密以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将及时组织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净资产计算基准日以年初为准,如年度内发生募股、配股等重大行为,以
股本扩大之后的净资产额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